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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九种情形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对象 看看都有哪些
来源:映象网 2019-10-16 08:20:55

映象网讯 (记者 陈伟然)10月15日,记者从省应急管理厅获悉,《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日前正式印发,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惩戒,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联合惩戒管理自公布当日起计算,管理期限为1年。

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举旨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该《办法》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失信行为和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完善了失信惩戒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明确信息采集主体和管理期限,严格信息采集、提交、审核、上报及信息移出程序。

九种情形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三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三)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的;

(八)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九)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或虽已开展但未执行有关规定,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

对失信对象实施七种惩戒措施

根据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失信行为名单,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惩戒对象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专项执法计划时,增加执法检查频次;

(二)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不定期开展巡查、检查;

(三)定期约谈惩戒对象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惩戒对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安全培训;

(四)依法依规对惩戒对象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五)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六)取消惩戒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获得安全生产领域荣誉、嘉奖、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评选资格;

(七)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惩戒措施。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惩戒措施。上述惩戒措施可全部采取,也可结合实际分项采取。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如何管理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和区域失信信息的采集和报送,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失信信息综合汇总和报送。

1.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监督检查、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举报核查等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失信行为所规定情形的,应当采集有关信息,通过“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送至市级应急管理局。

2.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失信行为所规定情形,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有关情况通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采集有关信息进行报送。通知发出后20个工作日仍未报送的,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自行进行信息采集、上报。

3.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失信行为所规定情形的,可将有关情况通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采集有关信息进行报送。

4.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失信行为条件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进行采集。

5.应急管理部门在采集信息前应告知拟纳入联合惩戒的生产经营单位,听取其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逐级上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的失信行为对象信息应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对联合惩戒对象信息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省应急管理厅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各级、各部门送交的相关信息,报厅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将拟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报送应急管理部审核。

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在当地主流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惩戒名单,将惩戒对象信息推送到河南省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信用河南”、河南省信息信用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等平台,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同时推送至民营信用查询平台。

联合惩戒管理期满可按程序进行信息移出

联合惩戒管理期满,应当移出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信息移出:

(一)被惩戒对象应在管理期届满前2个月,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

(二)按照“谁采集、谁移出”的原则,由信息采集部门受理惩戒对象的移出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整改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对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移出条件,决定移出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将移出决定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省应急管理厅应对送交的移出信息及时汇总,报应急管理部审核。

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当地主流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公布移出联合惩戒决定,将移出名单信息推送到“信用河南”、河南省信息信用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等平台。惩戒信息推送至民营信用查询平台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平台移出信息。

(三)生产经营单位关闭、注销、撤销的,自动移出惩戒名单。

(四)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移出惩戒名单:

1.在惩戒管理期内再次发生符合联合惩戒规定情形之一的;

2.在惩戒管理期满后,仍存在联合惩戒规定情形之一的;

3.联合惩戒管理期满,未提出移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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