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北京地区电力直接交易时序安排如下:
各市场主体:
根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京管发﹝2021﹞34号)有关要求,为确保北京地区2022年12月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序开展,首都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编制了12月交易时序安排,请各市场主体按时开展相关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相关资料图)
一、2022年11月交易结算结果确认
1.市场主体: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零售用户。
2.确认时间:12月5日(预安排)。
3.办理流程: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需认真核对本月结算结果,并对结算结果进行确认,如对结算结果有争议,请反馈相关异议,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向售电公司购电的零售用户,可登陆交易平台查询结算结果,请售电公司负责将相关结算情况转达至其代理的零售用户。
4.注意事项:若调整结算结果确认时间,另行通知。
二、零售合同价格(2022年12月)结算参数信息录入、变更
1.市场主体:售电公司、零售用户。
2.办理时间:2022年12月1日-12月20日。
3.办理流程:
(1)参数录入:售电公司在交易平台完成零售结算参数的创建及发布,零售用户在交易平台确认零售结算参数后,由售电公司提交至交易中心,同时需向交易中心提交一份双方盖章确认的纸质版《市场化购售电合同》,交易中心核对无误后生效。
(2)参数变更:交易平台操作方式与“参数录入”一致,同时需向交易中心提交一份双方盖章确认的纸质版《市场化购售电合同》、《零售结算关键参数变更备案单》进行备案。
4.注意事项:
a.市场主体在交易平台录入的零售合同结算参数信息应与在交易中心备案的《市场化购售电合同》、《零售结算关键参数变更备案单》的结算信息保持一致。
b.相关操作手册请登陆交易平台网站,点击“信息披露-其他信息-市场服务”进行浏览。相关规则文件请登陆交易平台网站,点击“信息披露-政策规则-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进行浏览。
c.《零售结算关键参数变更备案单》模板,请关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中向人工客服留言获取。
d.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零售合同结算参数或提交相应的纸质版材料,默认零售用户未与售电公司达成有效合同,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按照当月批发市场超用价格结算。
三、零售用户月度计划用电量信息录入
1.市场主体:尚未在交易平台录入2022年未执行月份零售用户月度计划用电量参数的售电公司、零售用户。
2.办理时间:
2022年12月7日12:00前(12月)。
3.办理流程:售电公司在交易平台完成零售用户月度计划用电量参数录入,并发送至零售用户进行确认,零售用户确认后即完成录入。
4.注意事项:
a.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代理零售用户月度计划用电量参数录入的售电公司,将无法作为出让方(卖方)参与当月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b.相关操作手册请登陆交易平台网站,点击“信息披露-其他信息-市场服务”进行浏览。相关规则文件请登陆交易平台网站,点击“信息披露-政策规则-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进行浏览。
四、2022年12月月内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1.市场主体:拟参加2022年12月月内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
2.交易组织安排:
a.公告发布:
12月7日。
b.交易申报:
12月9日。
3.需完成操作:各市场主体登陆首都电力交易平台,根据自身情况,作为出让方或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量、价交易信息申报。
4.注意事项:
a.各项交易事项以交易公告为准。
b.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开展。
五、2022年12月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月内电力直接交易电量需求申报
1.市场主体:拟参与2022年12月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月内交易的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
2.申报时间:
2022年12月12日15:00~17:00(12月月内)。
3.操作流程: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在交易平台的中长期交易-计划电量申报菜单申报意向交易电量。按峰、平、谷分时段申报交易意向电量。
4.注意事项:
a.直接交易用户自行申报,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的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进行申报。
b.请各市场主体按时进行信息申报,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申报信息视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交易,相关责任自行承担。请各市场主体结合实际用电情况和交易需求,按时开展需求申报。
c.正式交易相关情况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
六、其他
1.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建立代理关系时应以完整自然月为单位进行绑定,代理关系到期后自动解除绑定。如中途解除代理关系,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交易平台提交解绑申请,交易中心核对无误后于次月1日生效。
2.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请各市场主体通过快递寄送(不含闪送)方式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收件人: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电 话:010-63121234。
3.根据《北京地区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方法说明》,已参与过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如在交易期内未达成有效合同,其发生实际用电量按照批发市场超用价格结算。
4.CFCA数字证书作为市场主体身份验证介质,请各市场主体妥善保存。
5.2023年直接交易、绿电交易,履约保函提交等事宜,请关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最新信息。
信息发布渠道为:
a.首都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https://pmos.bj.sgcc.com.cn);
b.“首都电力交易信息”微信公众号;
c.“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
6.市场主体可关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中留言,体验在线人工客服服务。
7.若增加、临时调整各项交易工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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